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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常识

拍卖常识

一、 拍卖:
1.什么是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拍卖的基本原则。
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3.拍卖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1)拍卖人:拍卖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在我国,专门从事拍卖业的中介或拍卖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拍卖行"。 拍卖人权利及义务: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1、拍卖成交的:可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因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协助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给买受人。 2、拍卖未成交: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即未成交服务费)。
(2)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卖方,委托人可以是拍卖标的的财产权人,也可以是拍卖标的的财产权人的代理人。在每次拍卖活动中,委托人是将拍卖品交付拍卖人代为拍卖的授权人。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3)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竞买人参加竞买需提供有效证件及交纳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办理竞买手续方可参加拍卖会的竞买。
(4)买受人:
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买受人竞买成功需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付款,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

二、 拍卖方式:

1、增价拍卖: 亦称"英格兰式拍卖"或"低估价拍卖"。增价拍卖:是指在拍卖中,拍卖标的的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以最高价格成交为止。
2、减价拍卖:
亦称为减价拍卖,这种方式起源于荷兰人拍卖果蔬和鲜花时所使用的方法。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以适当价格成交的一种拍卖。
3、有底价拍卖:
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双方经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合同形式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也叫保留价),在拍卖时,凡竞买人所出的最高竞价达不到底价则拍卖不能成交。
4、无底价拍卖:
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并不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在拍卖时只要产生最高应价,拍卖即可成交。
5、密封递价拍卖:
又称投标拍卖。是指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经比较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

三、 拍卖的标的物

  拍卖的标的物是指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种财产,包括:
公物拍卖、无形资产拍卖、不动产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企业资产(产权)拍卖、机动车拍卖、农产品拍卖、艺术品及文物拍卖等。

四、 佣金

  我国拍卖法规定对国家执法机关委托的强制拍卖物,其佣金为拍卖成交额的5%。其它类型的委托,佣金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艺术品项目中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相当于拍卖成交价10%的佣金以及图录费、保险费等费用。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发布时间:2007-8-4 阅读:58220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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